并且,由于现代行政规制对于市场的大量、广泛、直接的介入,以司法约束行政的权力—权力型模式已经不能及时、完全满足权利保障的需要,通过对被规制主体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的明确,可以促进在行政规制过程中形成权利—权力的动态作用模式,实现以被规制主体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来制约行政规制权力的价值。
经济性的行政规制中,行政规制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就是市场主体(比如,特定市场的准入制度中,规制行为就是直接针对特定市场主体,决定其是否能够参与特定市场),以及其市场行为。[3]参见罗英:《行政监管的行政法学透视》,载《行政规制论丛》 (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页。
而在行政法的视角下,研究行政规制行为的有效性,主要是研究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参见余晖:《对监管热的冷思考(上)》,《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6月22日第5版。因此,将宏观调控与行政规制区分为两个领域分别进行专业化研究是必要的。总结起来,主要是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分歧:(一)行政规制主体的确定关于行政规制主体,国内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是行政规制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又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面对传统政府管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现了两种解决思路:一种是放松管制,另一种是进行管制创新。
管制,即管理、控制,这一概念具有比较明显的强制性含义,经常与计划经济联系起来,有不少研究(不限于行政法学领域的研究)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意义上使用此概念。)不过,也有学者为了特别强调政府对公民经济自由的直接控制,而倾向于使用管制这个表述,本人更愿意使用‘管制来对应这三者共同的英文词‘regulation因为无论如何,像法院通过劳动管制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直接控制一样,政府的行政管制实际上是在对公民的经济自由进行直接控制,其严重性不言而喻。如同有学者所言,从个人占有向非个人占有的转变已经改变了而不是消灭了资本家阶级。
[29]同样,前苏联著名民法学家约菲表达的更为直接,他认为,政治统治阶层、官僚阶层是苏联经济的真正所有者,一旦这个真理被揭开,那么苏联制度的全部秘密也就一目了解了。比如中国1930 年制定的旧土地法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有土地,为国有土地、省有土地、市县有土地、乡镇有之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现象更为凸显。比如有学者认为,国家与地方分别所有不同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别所有,即在国家所有权主体上,只承认国家和省级地方为国家所有权主体,而不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为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人。
对于各级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形成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而言,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客体则是针对股权,而各类企事业单位则具有独立的法人所有权,这有利于国有产权主体的明晰化及其权责统一,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的市场转型以及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相对分离。学界对集体所有权早有质疑。
转引自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4月版,第11-12页。2、分别所有说(或分级所有说) 从分别所有说来看,是指国家所有权或国有财产由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④]这也是本文阐述所有权暨国家所有权重构的逻辑前提。[92] 本文所说的我国公共所有权不同于国外一些国家所谓的公共所有权。
[78] 那么,法人所有权是什么性质的所有权呢?笔者以为,法人所有权不是所有制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从所有权持有主体所做的一种分类说法。进入 李昌庚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国家所有权 。前苏联学者克利申认为,国家只是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监督全民财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目标的选择,这种异化愈益凸显出问题解决的迫切性。
1、统一所有说 从统一所有说来看,是指国有所有权由国家统一行使,也就是学界和立法界通常所述的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统一性和唯一性。前已述及的诸子百家的利弊及其理由在此不再重复。
[58]二是认为由政府即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尽管私人所有权的诸多缺陷使人类社会从原始共产主义的痕迹中憧憬未来的共产主义,并诞生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但是在人类可预期的范围内,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异化却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回归私人所有权的思考。
如果说西方国家的所有权社会化是为了克服私人所有权的不足,那么,传统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时期为了克服私人所有权不足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则是忽视社会生产力发展及国家治理水平的所有权社会化过度发展的产物。对此,民法学界有些学者从国家所有权视角认识到了这一点。其次,从人民群众来看,虽说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但人民群众基于人性自私的一面不满足抽象的全民所有(尤其全民利益被少数人蚕食的情况下),往往对国有财产漠不关心,并利用一切机会损公肥私。但问题是,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基于公有制的绝对主导地位和传统的意识形态等因素,所有权概念本身以及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国家均发生了异化。我国有学者认为所有权是以全面的物之支配权能为内容之权利。进而言之,从政治上,国家所有权主体当然属于国家及其人民。
因而,我国民法中关于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分类在目前中国条件还不是很成熟,相应的机关、事业和社团法人所有权的分类意义也无法凸显,这要取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市民社会变革。李凤章:《国家所有权的解构与重构》,载《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第97页等。
比如前文提到的国家与地方说。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上明确承认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在内的法人单位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
笔者也认同上述观点,并也充分认识到国有财产的实现机制关键取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主法治化水平,这也正是本文以国有财产法为选题的重要因素。[20]因而,他将所有权定义为:个人或集体以自己的权力和为自己的利益,在特定社会存在的阶级关系结构并与该结构相一致的基础上,支配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权利。
如果脱离国家所有权自身定位去解决国家所有权异化问题无疑是缘木求鱼的做法。[86] 张建文:《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面向公共所有权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摘要第2页。英美法系则没有大陆法系所具有的高度抽象和逻辑严谨的物权法暨所有权概念,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开放与灵活的财产法暨财产权概念。转引自李康宁、王秀英:《国家所有权法理辨析》,载《宁夏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第17页。
国家所有权概念在社会主义国家被异化为简单的全民所有,从而有违所有权主体明晰的要求。民法意义上的国家应当理解为中央政府。
[79] 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78页。团体所有权有点类似于集体所有权,又有法人所有权的特点。
[47]但前已述及,这类观点关于国家所有权主体无论是国家还是国家和地方,最终还是落实到政府等公法人身上,均摆脱不了抽象性及其委托代理的异化问题,而且也摆脱不了地方能否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逻辑悖论。[39]也有学者认为,建立一级政府,一级所有权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体制。
只有实现了国家所有权的市场转型及其合理的市场定位,才能把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或全民以及有学者认为的国家所有权神话[34]或国家所有权是一个虚幻的命题[35] 这一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57]这种理论认识到人民或全民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弊端,代之以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由此可见,法人所有权仅是所有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但同时也增加了法人治理成本。
但鉴于中国目前国情,上述组织财产一般均由政府出资,且呈现行政化现象,行使着国家职能,成为事实上的机关法人,因而,也应由政府管理上述组织的财产。尽管如此,囿于法人所有权与传统公有制不协调的意识形态影响,我国官方提出了模糊所有制的法人财产权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概念。
[72] See Adolf A Berle, Jr. and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New York: Commerce Clearing House, 1932, P356. [73]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2版,第556页。法国分为国家、省和市镇所有财产。
或保留国家所有权,但以立法说明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其为区别于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所有权。讨论所有权概念不得不正视经常困扰人们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